简介:公交车是大多数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在城市艰巨的交通压力下,公交车在行经过程有时也不会遇上脑溢血事故。那么公交车救起急刹车造成乘客伤势的话,责任应当怎么确认呢?近日法院审理了涉及案例,请求看下文。2018年2月,邱某驾驶员二轮电动车行经在工业大道最右侧,忽然变道,公交车司机游某为避免撞邱某,应急刹车,造成公交车乘客王某身体丧失焦点跌倒,致头部伤势,住院三个月,产生医疗费用45000元。经交警部门确认,邱某分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分歧】 关于乘客王某的损失不应由谁分担,不存在三种有所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指出,不应由邱某分担。理由是:邱某驾驶员二轮电动车忽然变道,公交车司机避免撞邱某应急刹车,才造成王某伤势。
故王某的损失不应由邱某分担。第二种意见指出,不应由公交公司分担。理由是:乘客王某与公交公司构成客运合约关系,理所当然安全性地将乘客送往目的地。现王某在乘车过程中伤势,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公司不应分担赔偿金责任。
第三种意见指出,王某可以自由选择拒绝公交公司或邱某分担赔偿金责任。理由是:王某与公交公司构成客运合约关系,可以拒绝公交公司分担赔偿金责任;邱某驾驶员二轮电动车忽然变道,对王某的伤势不存在罪过,且分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可以拒绝其分担侵权行为责任。
【评析】 笔者表示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乘客王某已出售了车票,与公交公司构成了客运合约关系,公交公司理所当然安全性地将乘客王某送来至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客运合约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给客票时正式成立”“承运人应该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死伤分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死伤是旅客自身身体健康原因导致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死伤是旅客蓄意、重大过失导致的除外”。
本案中,邱某忽然变道,公交司机游某为避免撞邱某,应急刹车,造成王某伤势,并未安全性的将王某送来超过目的地。乘客王某并不不存在蓄意和重大过失。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王某可以客运合约关系拒绝其分担赔偿金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罪过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该分担侵权行为责任”。本案中,邱某驾驶员二轮电动车忽然变道,公交司机为避免撞邱某,应急刹车,才造成王某伤势;邱某对王某的伤势不存在罪过,并在事故中分担全部责任,王某可以侵权行为为由拒绝邱某分担侵权行为责任。综上所述,乘客王某可以自由选择拒绝公交公司或邱某分担赔偿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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